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一套临街门面房,价款100多万,合同也签了,房款也付完了。没想到两年后,王某却称房屋门窗是其安装,起诉要求张某拆除玻璃门窗予以返还,该如何处理?请看封丘县人民法院冯村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。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查明,李某原有一套临街门面房,2015年时将房屋出租给王某,后王某安装了玻璃门两扇和玻璃窗一面。2020年,李某将门面房卖给张某,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约定房款为170万,同时约定李某保证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,否则一切后果由李某自行承担。李某卖房时并未告知张某玻璃门窗系王某所安装,张某已将房款全部付清。房屋出售后,王某又继续租赁使用两年,后王某不再租赁,以玻璃门窗系其安装为由要求张某拆除返还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: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;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。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”。本案中,原告王某租赁李某房屋时,为房屋安装了案涉玻璃门两扇、玻璃窗一面。但李某向张某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玻璃门窗系他人所有。张某受让时系善意人,且已向李某支付合理价款,并占有案涉房屋玻璃门窗,被告张某已实际取得案涉玻璃门窗的所有权。对于王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玻璃门窗的要求,不予支持,王某可依法向李某主张损失赔偿,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提醒
无权处分动产,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。但如果受让时不知道系他人所有,且支付了合理价款,并已实际占有,受让人就善意取得了所有权。原所有权人可以向转让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。在商品买卖时,出售方一定要如实告知商品详情,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。